老人无儿子有女儿,死后宅基地归集体,由集体讨论进行分配,其去世后,集体作为所有人有权收回宅基地。
但其合法继承人是同村村民且符合申请、使用标准的,可以继承、过户宅基地上的房屋。根据“地随房走”原则,其继承人依法继承该宅基地上的房屋时,享有因继承房屋继续使用宅基地的权利。
法律依据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八条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旧村、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