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续期是有偿的是由于土地出让是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渡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使用期限届满,权利人可以提前一年提出续期申请,根据当时的地价水平补缴土地出让金进行续期,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再次申请土地使用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五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限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