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共有是指多人或多个单位共同拥有同一宗土地的使用权或所有权。在土地共有中,共有人之间在行使土地使用权时,必须以不损害其他共用人的使用权为前提。共有人占据的平面和空间位置、距离地表的远近、最初使用土地的先后、不同用途等,一般不属于影响面积分摊份额的主要因素。主要的影响因素是占用地表和空间的面积,通常用建筑面积表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七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八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九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