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可以通过征收的方式变更为国有土地,但是禁止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家所有土地。

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定程序逐级上报经省级政府或国务院审批后,组织实施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并对被征地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补偿安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