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宅基地证,拆迁一般仅对房屋的价值进行补偿。
法律规定,宅基地由村集体统一分配使用,没有宅基地证对失地损失不予补偿,但其具有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或者承包土地经营权的,可以获得对于房屋的补偿和对于承包土地的补偿费用。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