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之前判拘役算累犯吗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制度中,累犯这一概念所涉及到的,是那些在前一次刑罚宣告完毕或者被赦免之后,依然在法定的期限之内再次触犯了相关刑法条款的人。
假设一个犯罪分子曾在过去遭受过拘留的惩罚,并且在刑期结束后的特定时间段里再次构成新的违法行为,那么很有可能就会被判定为累犯。
对于累犯者,他们将面临着更为严厉的法律制裁。
然而,究竟是否构成累犯,还需要依据新罪与旧罪之间的性质差异、两次犯罪之间的时间间隔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进行细致的分析和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六条:“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二、累犯能缓刑减刑假释吗
累犯者不得获缓刑或假释,但可申请减刑。
减刑条件为: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及无期徒刑之罪犯,执行期间若能严格遵守监规,积极改造,并有悔过或立功表现即可。
具体减刑期限如下:
(1)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不得少于原罪行期的二分之一;
(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得少于十三年;
(3)对于因杀人罪缓期执行而依法减为无期徒刑者,必须至少服刑二十五年,若减至二十五年有期徒刑者,则需至少服刑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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