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所有权转移以物权登记为准。我国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动产所有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条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