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房东归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监管。当事人因租赁房屋发生纠纷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投诉,或者通过申请仲裁、民事诉讼解决。
法律依据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租赁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第五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