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司法考试

定金与损害可以并用吗

作者:chenbaaixuexi2024-10-29 14:0291
定金与损害不可以并用。损害赔偿以违约为生效要件,以实际损失为基准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处理;定金自交付之日起定金条款生效,一般设定为标的数额的20%,按照定金罚则处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0点赞
0反对
0举报
0收藏
0分享
海报
分享到:
同类资格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