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房屋倒塌造成严重伤亡事故,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一般需要负责,二者负责后,发现有其他责任人,如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第三人导致的,可以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法律规定,由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质量问题导致拆迁房屋倒塌的,其应该承担连带责任,能证明房屋倒塌与质量问题无关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