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的维修基金由产权人承担,一般在交房前交纳。

实践中,维修基金通常按购房款的2-3%计算,或者参照购房者从开发商处购房、办理产权过户时的总房价,按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8%计算。
法律依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