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得不到安置补偿,被拆迁人可以与拆迁人就安置补偿事宜先行协商,或者向当地县级以上政府提出主张,进行协调裁决,被拆迁人对裁决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订立补偿协议后,一方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可以追究相关责任。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