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行动不便,以及生活的一些功能受到严重损失。二、头面部损伤致耳鼻喉等方面严重受损,导致不能正常生活的。三、脊柱损伤致:1、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2、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3、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四、颈部损伤致:胸部损伤致器官的缺失或者不能使用;腹部损伤致内脏器官严重受损,功能不全;盆部损伤致相关功能的行使障碍;会阴部损伤致影响功能;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影响功能。五、肢体损伤致严重残疾。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