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对被假释的罪犯予以监督的方式:
1、对被宣告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指定罪犯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进行监督考察。
2、对被宣告假释的罪犯,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向罪犯原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了解其表现情况,建立考察档案。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八十四条
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