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依法对县以上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应履行的手续为书面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如果在依法执行强制措施中,发现被执行人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暂缓执行,并报告决定或批准机关;在执行后才发现的,应当立即解除,并报告决定或者批准机关。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安机关依法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提请批准逮捕的,应当书面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现行犯拘留的时候,发现其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立即向其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
公安机关在依法执行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中,发现被执行人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暂缓执行,并报告决定或者批准机关。如果在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立即解除,并报告决定或者批准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