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司法考试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方式有哪些

作者:yuerketang772024-10-27 16:2135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方式,是以通知对方的方式来行使。如果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先履行一方的当事人应当恢复履行;如果对方无法提供担保的,先履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担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0点赞
0反对
0举报
0收藏
0分享
海报
分享到:
同类资格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