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罪的概念主要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特征分别有: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即具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主观上存在逼取口供的目的;行为人实施了肉刑或变相肉刑;法定其他特征。 法律依据 《刑法》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四十七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