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代会召开程序为:1、选举单位根据上级党组织分配的代表名额和有关要求,提出代表候选人推荐名单;按照多于代表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比例提出候选人推荐人选名单,与上级党组织沟通。

2、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推荐单位党组织,在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考核材料,填报《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登记表》。3、召开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4、经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选举单位即可召开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进行选举。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二十七条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党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三年以上的党龄。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由它选举的委员会的任期相应地改变。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分别由上一级委员会决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出缺,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方的工作,定期向上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