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维护自己的权益,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劳动者基本信息;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二条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推荐代表投诉。第十三条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