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降级处分即在原行政级别,向下降职的一种处分。降级处分期间为二十四个月,在此期间公职人员不得晋升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不得晋升工资档次。政务处分,指国家监察机关针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所给予的纪律处分和惩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七条

政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

(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第八条政务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六个月;(二)记过,十二个月;(三)记大过,十八个月;(四)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政务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政务处分期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