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因公患病一般没有补偿。非因工负伤或患病的,不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可走医疗保险报销相关医疗费用,未办理社会保险的,依法应可报销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还可依法享有一定的医疗期,医疗期内企业应当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的工资或生活费。
法律依据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