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县长不可以直接任命。副县长的产生只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必须在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上选举产生;另一种是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必须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产生。
法律依据
《宪法》第一百零一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