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伤亡事故属于一般伤亡事故的,处理工作应当在九十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正常情况是75日处理完毕,特殊情况下会有所延长,最长时限可以延至180日;其他。
法律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第三十二条第一款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