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2、女四十周岁以上、男五十周岁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
3、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家庭成员;
4、夫妻双失业(下岗)人员;
5、处于失业状态的残疾人、烈属、退伍军人;
6、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
7、困难家庭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8、市政府根据就业工作需要确定的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五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基层就业援助服务工作,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技能培训、岗位信息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