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工作失职给予行政处分。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对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将直接责任人调离原工作岗位,并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法律依据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三)违反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五)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六)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七)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八)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有前款第(六)项规定行为的,给予开除处分;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