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召集。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的工会代表大会,由同级总工会委员会召集,每五年举行一次。工会基层组织的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法律依据
《中国工会章程》第十七条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主席团提议,经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代表名额和代表选举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