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经费需要计提。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计算提取,40%上缴县级(含)以上总工会或由税务部门代县级(含)以上总工会扣缴,60%留存本单位工会使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三条
工会经费的来源:(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四)人民政府的补助;(五)其他收入。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