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二条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第十四条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