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证人不敢作证,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劝告,受用人单位威胁的,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并且处罚款,构成犯罪的,直接报警。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核实时,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