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期间怀孕了,用人单位仍然与劳动者共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仍然需要缴纳。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除存在过失性辞退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