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确定的工作量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工作没做完劳动者自愿延长工作时间的,不算加班,没有加班费。不符合法定标准,变相强制要求劳动者加班的,劳动者可以不加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