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法所规定的国防活动的基本原则是:
1、维护国家的利益保证国家对国防实施集中、统一的领导;2、在国民经济不断发展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国防现代化;3、建立精干的常备军和强大的后备力量相结合的武装体制,走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国圃发展道路,贯彻军民结合、平战结合的方针,实行积极防御的军事战略,坚持现代条件下的人民战争,维护和平,反对霸权主义。
法律依据
《国防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奉行防御性国防政策,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地建设和巩固国防,实行积极防御,坚持全民国防。国家坚持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协调、平衡、兼容发展,依法开展国防活动,加快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实现富国和强军相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