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的产假是国家规定是九十八天。符合地方规定的,可以增加产假三个月;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法律依据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享受下列奖励与优待:(一)属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日。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享受全勤待遇。产假期满后,女职工需要申请哺乳假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二)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奖励与优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