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撤销的法律后果为:自撤回之日起,行政法已失去法律效力,撤销的效果可以追溯到行政行为的制定日期。行政行为的撤销是由于行政主体的过错造成的,撤销的效力必须追溯到根据社会公共福利的需要作出行政行为之日。
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第二十六条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