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有: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2、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第八十三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第八十四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