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收档案,无正当理由的,劳动者可以与公司先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存在正当理由的,劳动者可以将档案转移至户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九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确定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中央国家机关根据档案管理需要,在职责范围内指导本系统的档案业务工作。《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