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程序为:1、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资产报废申请表,提交有关部门审批;
2、设备主管部门审核,确认;3、主管领导进行审批;4、清理资产,处理残值;
5、财务部门复核,并进行账务处理;6、总经理办公会批准;7、财务部门核销该资产。
法律依据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五条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清产核资等项工作,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的配备及使用标准,对纳入政策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购置;负责闲置资产的调剂,对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并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经济实体占用的固定资产实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