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制度规定的仲裁过程为:
1、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仲裁申请;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3、仲裁前组成仲裁庭、仲裁员回避、调查取证、拟定仲裁方案;
4、仲裁庭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裁决。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