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职业健康档案应包括的内容有:
1、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2、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4、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法律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