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反请求是指在仲裁程序中,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出的,旨在抵消申请人的仲裁请求的,与仲裁请求之标的和理由有牵连关系的,保护自己民事权利和合法权益的独立请求。
法律依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六条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反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决定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将反申请和申请合并处理。反申请应当另行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书面告知被申请人另行申请仲裁;反申请不属于本规则规定应当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向被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被申请人答辩期满后对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应当另行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