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回避制度规定,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仲裁员应当回避。与本案有厉害关系的仲裁员应当回避;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证仲裁的,应当回避。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