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委托代理人的范围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劳动者的近亲属或者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以及仲裁委员会许可的其他公民。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时需要向代理人出具委托书,由仲裁机构审查代理人的资格。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三条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