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在外补课,分以下情形处理:无偿补课的,不用处理;违规有偿补课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相应的行政处分;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然后有偿补课,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其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