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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因病死亡补偿明细

作者:leng9992024-10-26 02:2146
教师因病死亡补偿明细:属于签订劳动合同的教师工亡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属于在编教师工亡的,仍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亡赔偿项目;属于非职业病病死亡的,其遗属可以从养老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其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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