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因公牺牲: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被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后因旧伤复发死亡的;在执行任务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其他。
法律依据
《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第十条人民警察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因公牺牲:(一)在执行任务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二)被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后因旧伤复发死亡的;(三)因患职业病死亡的;
(四)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五)其他因公死亡的。人民警察在处置突发事件、执行边海防执勤或者执行抢险救灾以外的其他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因公牺牲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