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属于法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以下企业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其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