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职、降衔后,职务、军衔晋升的期限按照新的职务、军衔等级重新计算。对士兵处分的,降职不适用于副班长,降衔不适用于列兵。对士官处分的,降职不适用于副班长;降衔不适用于下士。对军官(文职干部)处分的,降职不适用于排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军官;降衔不适用于少尉军官。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第一百一十二条
对士官的处分项目:(一)警告;(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记大过;(五)降职或者撤职;(六)降衔;(七)开除军籍。前款规定的处分项目,依次以警告为最轻处分,开除军籍为最重处分。降职不适用于副班长;降衔不适用于下士;降职或者降衔通常只降一职或者一衔;降职、降衔后,其职务、军衔晋升的期限按照新的职务、军衔等级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