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故意不签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未超过一个月,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不需要赔偿,支付工资;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签订,用人单位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依法支付双倍工资赔偿和经济补偿金;超过一年未签订,已经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支付11个月双倍工资赔偿;其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