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案件分以下情形确定管辖法院:一般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过复议的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