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工伤鉴定机构为泰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具体地址询问当地人社局。工伤职工申请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